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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511ICH指导原则《Q12:产品生命周期管理的技术和法规考虑》现进入第3阶段征求意见。按照ICH相关章程要求,ICH的监管机构成员需收集本地区关于第2b阶段指导原则草案的意见并反馈ICH。上述指导原则草案及其附件的原文和译文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意见用中英文均可)。为与ICH工作组统一,建议反馈意见时主要针对ICH英文原文,可具体标明原文行号,中文翻译稿可作为参考。因时间仓促,译文质量难免有不足之处,故同时征求译文翻译意见。社会各界如有意见,请于2018年9月3日前通过电子邮箱反馈我办。联系人:杨文智  邱晓邮箱:yangwz@cde.org.cn ; qiux@cde.org.cnICH工作办公室2018年5月11日附件1:【原文】Q12:产品生命周期管理的技术和法规考虑.pdf附件2:原文附件.pdf附件3:【译文】Q12:产品生命周期管理的技术和法规考虑.pdf附件4:译文附件.pdf
发布时间: 2018 - 05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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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适用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二级指导原则的公告》(2018年第10号),我中心按照ICH技术指导原则要求,组织制定了《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标准和程序》(简称“本标准和程序”),现予以发布。2018年5月1日后开始实施的临床试验,按照本标准和程序执行。2018年5月1日前已经进行的临床试验,鼓励按照本标准和程序执行。如有问题可发送电子邮件至:ywjjxtwt@cde.org.cn附件: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标准和程序药品审评中心2018年4月27日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标准和程序.doc
发布时间: 2018 - 04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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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18〕20号)精神,促进仿制药研发,完善仿制药注册申请的技术标准,保证商业化生产批次样品与生物等效性研究批次样品质量与疗效的一致性,我中心组织起草了《关于注册分类4、5.2类化学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生物等效性研究批次样品批量的一般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8年5月2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我中心。联系人:张歆联系邮箱:zhangx@cde.org.cn药品审评中心2018年4月27日关于注册分类4、5.2类化学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BE批次样品批量一般要求.doc
发布时间: 2018 - 04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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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4月26日 发布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有关要求,促进药品创新和仿制药发展,完善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实施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8年5月31日前,将意见反馈至电子邮箱yhzcszhc@cfda.gov.cn。附件: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实施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18年4月25日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实施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doc
发布时间: 2018 - 04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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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4月26日 发布为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减轻广大患者特别是癌症患者药费负担并有更多用药选择,现就进口化学药品通关检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口化学原料药及制剂(不含首次在中国销售的化学药品)在进口时不再逐批强制检验。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进口化学药品备案时不再出具《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口岸药品检验所不再对进口化学药品进行口岸检验。  二、进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须对进口药品的生产制造、销售配送、不良反应报告等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应确保生产过程持续合规,确保对上市药品进行持续研究,保障药品质量安全。进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提交标准物质。  三、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口药品的市场监督抽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  四、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报送进口药品备案信息汇总。  五、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经完成抽样的进口化学药品检验任务,各口岸药品检验机构继续按原规定开展检验工作。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4月24日
发布时间: 2018 - 04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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