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9月13日发布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将现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审评审批的药品注册申请,调整为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集中受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关于调整药品注册受理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7年10月12日前,将意见反馈至电子邮箱yhzcszhc@cfda.gov.cn。
附件:关于调整药品注册受理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9月12日
附件:关于调整药品注册受理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